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从雾霾笼罩城市,到河流污染严重,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愈发深刻。为应对这些挑战,环境保护税应运而生。它肩负着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任,正悄然改变着企业和社会的行为模式。
我国自1979年开展排污收费试点,该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但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逐渐暴露。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标志着环境保护税全面取代排污费。这一转变,将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大大增强了制度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度。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不在此列。应税污染物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
计算环境保护税,关键在于掌握“四项指标、三个公式”。
“四项指标”即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和税额标准。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监测机构数据、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方法、抽样测算方法依次确定。污染当量值用于衡量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处理成本,如排放1千克化学需氧量的环境危害设为1个污染当量,氨氮污染当量值为0.8千克,意味着排放0.8千克氨氮与1千克化学需氧量危害相当。污染当量数由污染物排放量除以污染当量值得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前三项、部分水污染物前五项或三项需据此计税。税额标准方面,大气和水污染物实行浮动税额,分别为1.2元至12元、1.4元至14元,各地可在此区间确定具体税额;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固体废物每吨5元至1000元不等,噪声按超标分贝每月350元至11200元。
“三个公式”分别对应不同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是排放量乘以适用税额;应税噪声应纳税额依据超标分贝对应的税额确定。
环境保护税的核心目的并非增加财政收入,而是通过“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税制设计,让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成本,发挥税收杠杆的绿色调节作用。企业为降低税负,会主动提升环保意识,加大治理投入,加快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环境保护税构建了丰富的优惠政策体系,鼓励集中处理、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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