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30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可见,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六种侵犯商标权行为,即商标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商标名称或装潢侵权和帮助侵权。

在侵犯商标权行为发生后,我国人工智能企业都能认识到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危害,但在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其一,不注意及时诉讼。有的人工智能企业包括拥有知名度较高商标的人工智能企业,仍抱有“皇帝女儿不愁稼”的思想,对社会上出现的侵权假冒商标的行为不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不但造成侵权行为人有肆无恐,而且也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带米重大的损失。

其二,不注意收集证据。有些人工智能企业在侵犯商标权行为发生后,认为只要向有关部门举报就可,至于收集证据是有关部门的事情,结果造成不能依法认定侵权行为,使侵权行为人道遥法外或者由于证据收集不足,只能获得少量的赔偿。

其三,不注意用足程序上的救济权利。有的人工智能企业在发生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主要着力进行侵犯商标权赔偿诉讼,忽视对侵权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样,出于侵权行为人受到的惩罚成本较小,他们仍然有可能卷土重来。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