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网络购物、代购、海淘等新型交易模式的兴起使得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很容易地购买全世界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这也促使众多公司积极推进品牌全球化战略,进入海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及服务。在制订全球化品牌战略时,许多跨国公司倾向于选择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品牌标识,建立全球品牌,树立统一的品牌形象,延续品牌的一致性。但是,随着商标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种类型的跨国商标侵权、假冒注册商标以及商标抢注案件也日益涌现。

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可以由权利人依其自身意愿进行处分,权利人有权自行使用、变更、撤销、续展、放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我国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商标。允许注册商标及商标注册申请转让客观上为商标抢注现象的产生提供了现实条件。在目前我国商标法的框架下,恶意抢注商标并非不予核准商标转让的理由。通过商标转让程序,商标抢注人可以轻易地将其抢注的商标变现,牟取不正当利益。

如前所述,商标抢注现象得以存续的根本原因是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取得制度以及商标的地域性,而商标的可转让性则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客观的发展条件。其中,商标的可转让性是商标权作为财产权利的重要特征,笔者认为,即使出于预防抢注之目的,也不应对商标转让设置过多的限制,对商标转让之限制应作为事后的救济手段,而非事先的预防措施,以免因噎废食、舍本逐末。针对商标抢注形成的根本原因,人工智能企业的预防手段主要分为两类,即完善自身商标布局;和及早发现商标抢注行为并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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