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实施的商标法,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商标撤销是人工智能企业针对商标抢注的应对方式和救济途径。商标异议是指针对处于三个月初审公告期内的商标向商标注册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请求商标注册主管部门驳回或部分驳回其注册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的目标对象是已经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以法定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商标注册主管部门宣告商标无效,商标无效程序系由此前的商标争议程序演化而来,此等制度设计厘清了无效程序与商标撤销程序之区别。

从商标法第33条规定可知,商标异议是针对已经初步审定进入公告期的商标注册申请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对商标实质审查程序的补充,可以纠正商标审查部门在内部审查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为在先权利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在应对商标抢注行为时,品牌持有人或在先权利人通常依据相对禁注条款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

从商标法第44、45条规定可知,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因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之规定,商标局自行宣告,或他人请求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之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同样包括绝对禁注条款和相对禁注条款,与商标异议之理由类似,在此不再赘述。对于违反绝对禁注条款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自行宣告,自行纠正其错误,其他人也有权向商评委提出无效申请,在此情形下,申请人主体资格无限制,任何人均可成为无效宣告的适格申请人;违反相对禁注条款的,因其损害的是他人的在先权利,故对于此等无效宣告,我国商标法对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明确限定,仅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商标异议程序类似,设置商标无效程序有助于商标局主动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也有利于解决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