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信誉卓著,为相关领域中的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巴黎公约给予了驰名商标比较特殊的保护,TRIPS协议则在公约基础上进步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華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基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认定不以使用商品的相同或类似为前提,具要有混淆或误导的可能,即使是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也可认定为侵权行为。这种不同于一般情况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在驰名商标保护实践中被称为淡化行为。淡化又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为弱化,即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从而冲淡驰名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联系,稀释其声誉。驰名商标长时间广泛运用于多种商品上,势必会导致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与特定生产者的联系淡化,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独有的吸引力也会因此而大大降低。其二为丑化,即以一定方式丑化驰名商标,污损其声誉。如在不卫生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使用驰名商标。其三为退化,即以间接曲解的方式将驰名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如在辞典中将“柯达”解释为胶卷而非胶卷的商标。

 

就我国人工智能企业而言,对他人淡化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其一,阻止他人恶意注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幕仿或者翻译人工智能企业驰名商标的,人工智能企业可以在他人提出注册申请时予以异议,在注册完成后提出撤销申请。其二,追究他人的侵权责任。人工智能企业发现他人淡化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其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保护知名商标的提定对验名商标讲行保护


点赞(0)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