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法律设定了股东自由转让股权与其他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衡平原则。依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8条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转让方与股东以外的人就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交易条件(确定是否同等条件需考虑的因素)达成意向,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列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交易条件,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等待其他股东答复;
(3)其他股东的答复分为不同意转让和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按照书面通知中列明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交易条件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同意转让,包括其他股东明确同意转让和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也可以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5)股权转让款交割;
(6)受让方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
(7)股权转让方申报增值税;
(8)向公司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支付证明、转让方完税证明;
(9)转让方将出资证明书交回公司;
(10)受让方将身份证明资料提交给公司;
(11)公司注销转让方交回的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对于部分转让股权的,为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对于全部转让股权,只发给受让人出资证明书;
(12)修改公司章程;
(13)申请变更登记。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和实务研究,擅长公司治理诉讼、公司治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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