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标权评估问题是自九年代以来,因国有资产全面评估而开始,在合资计价中渐火起来的新问题。它在国际上虽成长很久,但许多难点仍在讨论之中,在开始商标保护时间不长、商标权评估时间更短的我国,现有法规、规章往往要求照搬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对商标权进行评估。这一方法的优点是商标权的评估得以开始进行,总比无章可循要好,但容易使评估机构忽视商标权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点,有可能使评估结果与商标权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出入较大,起不到评估的作用,给社会及公众造成一种随意性过大的印象,进而使人们怀疑商标权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我国在实践中经常使用三种方法评估商标权,即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市场比较法。就重置成本法而言,一般是把商标标识的设计费、为评定商标而向销售商、专业律师、相关消费者进行咨询的费用、注册中请从始至终费用、广告费及其他促销费等等计入成本,并以此为主要依据来计算商标的价值。但在实践中,在个驰名商标的价值中,注册中请费”类的费用可以忽略不计。至于濒临“倒牌子”的破产人工智能企业,在资产清算时,如果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经没有销路,则即使该人工智能企业曾花费上干万元的广告费,其商标的价值也很难依此成本计算了。



就收益现值法而言,是指把有关商标的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然后累加得出有关商标的现在价值,但这种方法所依据的有效期只能是10年,如果一个貌名商标在临近续展前的1年进行评估,从理论上可能估出的价不如一个刚刚获得注册、有效期还有10年的非驰名商标。就市场比较法而言,是指在市场中选择…个或一个以上与有关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已有较公认的成交价格的商标,进行对比,估算相应价值。但山于商标的排他性质,使人很难找到相似的标的,并且市场上商标交易的隐蔽性也使这种方法在实践中难以实行。所以,实践中的三种评估方法都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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