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当注册行为,是指除恶意抢注行为之外的不当注册行为。在实践中,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申请注册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以及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他不当注册行为,也违反了商业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商标法也对这些行为做出了规定,人工智能企业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这些不当注册行为进行阻止。

人工智能企业对其他不当注册行为的阻止措施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于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注册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人工智能企业可以在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驰名商标进行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除可以在注册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外,可在商标注册后的五年内向商标局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可以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

首先,在商标申请注册的过程中,当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公告后,受害人若发现该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自该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在听取当事人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

其次,在商标注册完成后,受害人才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无论受害人行使异议权还是请求权,都必须就其异议或请求负举证责任,即证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行为具备构成恶意注册的要件。

另外,因受害人行使异议权或请求权,使侵权行为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或被撤销,受害人还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报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以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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