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的含义商标抢注,即商标抢先注册,是指将他人已先使用的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抢注之所以发生,根源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商标法所奉行的商标注册原则和注册中的申请在先原则,即商标专用权只有通过注册申请才能获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或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抢注有正当抢注和恶意抢注之分。


正当抢注是指申请人为了自身经营的需要而对他人使用的尚未形成一定影响的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恶意抢注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相当信誉的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



在靠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支撑起来的商标确权制度中,商标抢注难以避免,而且,正当的抢注还为法所倡导。但是,商标法规定申请在先原则的本意应在于敦促商标使用人及早申请注册,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其利益。如果注册人利用这一原则所陨的局限性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相当信誉的商标,则不但损害了被抢注者的正当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而且显然背理立法精神,为法所不容。


出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损害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私权利而非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在核准商标注册时并不主动对此类行为进行审核和调查,而是赋予因此类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受害人)以申请注册异议权和撤销注册请求权,由受害人自己通过行为异议权或请求权来阻止他人的恶意注册。依照商标法第31条和第41条的规定,受害人既可以在商标申请注册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商标注册完成后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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