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注册商标的使用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缴纳注册费、花费时间和精力等,是否使用注册商标是企业的一个策略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多是生产紧俏小商品,由于其生产尚不稳定,产品不定型,往往临时使用一个商标,而不愿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申请注册商标。此外,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它们在转换机制的过程中,也会针对生产的不同产品采用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并举的商标策略。这样,未注册商标的灵活、便利和适应市场的优势,反而使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合理性与日俱增。

尽管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并不是说未注册商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未注册商标采用预先和事后的保护措施。

企业对未注册商标的预先保护,是指企业在未发生他人侵害其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采取的保护措施。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企业如果不愿进行商标注册,可以在商标注册前取得一定的在先权利从而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首先,企业可采取企业名称和商标一致策略对未注册商标进行间接保护。商标一旦创造或设计出来,注册者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如果企业的名称与商标一致,即使企业未将商标注册,也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享有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属于具有专属性和绝对性的人身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或侵犯。否则,企业可以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提起侵犯名称权之诉从而对未注册商标提供间接的保护。他人如果以企业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企业亦可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出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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