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微信公众号提供刷量服务,一家科技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00万元。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腾讯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微信系统内数据的不清洁性,破坏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生态环境。

被起诉的科技公司则认为,其从事的是正常的营销推广行为。包括与支付平台合作,将微信公众号通过广告推荐给用户。用户消费后,支付平台会显示所推公众号的广告。被告还通过第三方推广公司,将需要推广公众号或文章以链接的形式放在推广公司的公众号或文章下面。


据此,被告表示并未通过任何技术手段篡改相关数据,更没有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关注、阅读、在看、点赞数的批量化操作服务,使得大量微信账号被用于批量化模拟用户真实操作,导致平台管理者、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搜集统计用户真实行为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营管理以及为用户和服务商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

其次,被告的服务使部分平台内经营者能够便捷地获得虚假流量,并将虚假流量变现。这种行为扰乱平台的公平竞争秩序,破坏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多数用户降低对平台信息的信任,损害平台整体声誉,进而最终损害平台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因此,该科技公司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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