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众多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推高二级市场股价。在高额利润承诺对二级市场股价的疯狂刺激下,市场频现高倍的业绩承诺,但由于相关监管规定不健全、惩戒力度不足且部分市场参与者缺乏诚信等原因,不少业绩承诺最终沦为一纸空文。


  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博弈。

  2008年5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资产,应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

  现实中,由于高倍业绩承诺一旦公告往往引起二级市场股价疯涨,重组方在二级市场的获利足以覆盖其违约成本,因而导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夸大的业绩承诺频频出现。如何防止上市公司及重组方随意变更承诺,成为一个摆在监管层面前的重大任务。

  2013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指引第4号》),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及收购人变更承诺需履行的程序。

  2014年10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但因套现动机,重新修订的《重组办法》未能对上市公司及重组方随意变更承诺给予充分抑制。上市公司业绩承诺难以达标时,利用《监管指引第4号》变更业绩补偿承诺似乎成为了通行之法。

  如合力泰(002217)、东材科技(601208)等以时间换空间,将利润补偿原则由逐年计算补偿变更为三年累积计算补偿;又如掌趣科技(300315)将股份补偿变更为现金补偿,重组方通过二级市场股价套利以覆盖现金补偿的损失。深华新(000010)曾公告提出对原承诺的业绩进行调整,该方案先后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且法律顾问就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1)重组并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且重组方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因此业绩补偿的期限可依据《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予以调整;(2)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作出公告;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属于该办法第13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还须重新报经证监会核准,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金不属于《重组办法》第13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因此无须重新报经证监会核准;(3)公司与重组方协商变更盈利补偿期限并签署的补充协议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针对上述种种现象,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规范。

  2016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强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在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

  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指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方不得适用《监管指引第4号》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证监会出台的上述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业绩补偿承诺的随意变更,但依然未对上市公司收购重组中的白条类业绩承诺给予充分抑制,如美康生物(300439)于2016年10月发布公告称拟调整重组方业绩承诺期及承诺数,因前期收购行为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故不受《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约束,该承诺调整事项先后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亦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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